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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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鋐竣
孫碧月張家豐(原名張庭生)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鋐竣、孫碧月、張家豐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