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吳南億
翁淑萍 金鉑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幼美 被告 李佳鴻
蘇煜傑 李惠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佳鴻、蘇煜傑、李惠申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傷害、毀損、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