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原告 柯姿伃 被告 呂佩婷 被告 呂林秀梅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5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起訴狀請求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06,615元,惟被告呂佩婷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被告呂林秀梅並非上開刑事程序之被告。嗣原告於105年4月19日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被告應賠償原告648,410元,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