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勝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曼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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