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承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承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承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定其應執行刑四年、五年十月(合計九年十月,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一百日)。送監執行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一百零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