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22號聲請人 盧子捷 住台北市○○區○○○路○段55聲請人 盧志賢 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盧文彥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小玲 聲請人 林珮加 住台中市○○區○○街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盧玉琢 法定代理人 林中化 聲請人 盧慧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盧志賢、盧子捷、林珮加係被繼承人 盧崇誥 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 盧文楷 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盧文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