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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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617號原告 陳瑞燕 被告 廖國丞
葉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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