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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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74號聲請人 鄭玉瑰 聲請人 鄭玉瑛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玉珍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鄭玉珍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 史濟寧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陳明與相對人間之關係。
三、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聲請人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同意史濟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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