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48號聲請人 陳榮順
陳榮煌 陳淑珠 陳淑慧 陳淑敏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榮忠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榮忠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 陳瑞慶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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