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日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出生日期欄「民國00年0月00日」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出生日期欄,原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