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076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6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之前案判決科刑情形補充為「甲○○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9年訴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89年上訴字第1196號判決及90年台上字第96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91年3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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