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2年9月18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9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2項之罪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