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45號
原告 蘇庭萱
法定代理人 蘇育進
訴訟代理人 蔡美雲
被告 刁詠哲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5月26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5月22日陳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明細資料(存摺影本),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地點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