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調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調任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1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