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卓平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法官顏基典
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