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