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蘇稜詔 相對人 吳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一百一十年度抗字第一一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13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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