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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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526號債權人台北市北投區凌霄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通知請權人補正聲請狀尾管理委員會章及請債權人一一列明各期應繳納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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