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8.24│96.10.2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59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16│97.04.2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59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05│97.05.15│├─┴─────────┼────────────┼────────────┤││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750號│97年度執字第18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