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18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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