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抗字第130號抗告人二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25日96年度審勞執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主張伊與抗告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經高雄縣政府調解成立,抗告人應於民國96年4月4日前給付勞方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由 伊代為 領受,惟抗告人並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法院經審核結果,認該調解合法成立之調解方案,抗告人既未依其內容履行,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而予准許,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以其業於96年6月16日清償該款項,雙方已無債權債務關係,而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然抗告人既已依原裁定為履行,則就法律效果而言,相對人即無再聲請執行之權利及必要,抗告人據以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謝靜雯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