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9號債權人 郭成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錦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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