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原告馬來西亞商金務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忠泰 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906,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6,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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