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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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01號再審原告 鮑美利 訴訟代理人 陳宗益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明珠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