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紀政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政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紀政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8日

110年10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111年9月12日

111年2月6日起至111年2月1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9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6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2月9日

112年3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3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74號(112年度執緝字第8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89號(112年度執緝字第83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