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2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共同被告己○○、庚○○、乙○○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間任職於大愛徵信社,因 陳忠志 懷疑其配偶丁○○與友人甲○○有染,遂委託大愛徵信社進行調查。乙○○、己○○、庚○○、丙○○與陳忠志,於95年10月28日晚上19時30分許,在臺南縣安定鄉港南村102之1號甲○○之住處,為蒐集證據,先由陳忠志砸毀甲○○住處前鋁門窗之玻璃(陳忠志所涉毀損罪嫌部分,另提起公訴),庚○○與乙○○、己○○、丙○○、陳忠志等人,未經甲○○之許可,即侵入甲○○上揭住處進行蒐證,因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與共同被告己○○、庚○○、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有犯意聯、行為分擔,係共同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前開犯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8年11月27日具狀撤回對共犯己○○、庚○○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共犯即被告丙○○,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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