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5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本票(票號:TH785609、TH785611)均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請務必載明"提示日"三個字)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