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己○○共同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戊○○、己○○被訴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己○○與乙○○、丙○○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間任職於大愛徵信社,因 陳忠志 懷疑其配偶丁○○與友人甲○○有染,遂委託大愛徵信社進行調查。乙○○、戊○○、己○○、丙○○與陳忠志,於95年10月28日晚上19時30分許,在臺南縣安定鄉港南村102之1號甲○○之住處,為蒐集證據,先由陳忠志砸毀甲○○住處前鋁門窗之玻璃(陳忠志所涉毀損罪嫌部分,另提起公訴),己○○與乙○○、戊○○、丙○○、陳忠志等人,未經甲○○之許可,即侵入甲○○上揭住處進行蒐證,因認被告戊○○、己○○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戊○○、己○○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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