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3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被告甲○○與告訴人乙○○素有嫌隙,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95年6月15日,持石頭砸毀告訴人乙○○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住宅之玻璃;復於同年6月19日,手持棒球棒至上開相同地點,敲破窗戶上之玻璃,並敲凹鐵質大門,共損壞玻璃2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案經告訴人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偵辦,因認被告連續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95年10月25日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法院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