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128號
訴訟代理人  鍾明助
法定代理人  邱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告溢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係從事各種營建工程所需的「吊車吊
掛」作業,原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7日、100年
1月3日、100年1月4日、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
14日、100年1月30日、100年2月14日、100年5月7
日共八次受被告公司委託,出動吊車前往被告指定工地即新
北市○○區○○○路○○○號進行吊掛作業,均順利完成工作
,總費用為新台幣(下同)35,490元,詎被告公司迄今無意
支付,幾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派車單8紙、應收明細
對帳單2紙、統一發票4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1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
爭訴訟標的為35,49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原告繳納1,
500元,溢繳500元,應予退還。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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