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被 告 莊斯凱 原名 莊綠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路○○○巷58之1號,有原
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
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