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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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1號
兼法定代理 曹淳郁
理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卿
被 告 黃一脩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典當契約書第6條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