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拍字第12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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