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楊大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大昇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91500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6年04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參佰元(即違約金)。2.及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8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85350元整,自民國106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17685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大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1500││4月07日起│││││元│││││├──┼───┼─────┼──────┼──────┼───────┤│002│新臺幣│楊大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85350││4月25日起││點六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大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91500││4月07日起││參佰元│││元│││││├──┼───┼─────┼──────┼──────┼───────┤│002│新臺幣│楊大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85350││4月25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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