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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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時霖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一)倒數第三行關於「89年9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8年9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一)倒數第三行關於「89年9月21日)」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88年9月21日」,原計算結果無誤,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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