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 林千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澤彬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