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王家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竟倫營造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9月30日│187,215元│BU0000000││││限公司 徐德香 │行員林分行│││││├──┼───────┼───────┼───────┼────────┼────────┼──┤│002│佑鎧瀝青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03年9月5日│100,275元│BC0000000││││司黃淑│行溪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