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君所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20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14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BURBERRY」衣服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在卷可參,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係以違禁物為限,惟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參民國94年2月2日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故於修正後增訂「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仿冒商標商品之流通本為商標法所禁止,商標法第83條沒收之立法意旨原在於防止仿冒商標商品回流於市場,是商標法第83條既屬專科沒收規定,再對照法條文字所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之整體文義以觀,該條文解釋上,只要確認扣案物品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並於市場流通之仿冒商標商品,客觀上顯然存在有人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1件,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被告陳信君違反商標法案件所扣得,雖被告陳信君上開涉嫌違反商標法之行為,因罪嫌不足,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99年度偵字第14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4208號卷第64至66頁)。
而上開扣案標有「BURBERRY」商標字樣之衣服1件,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業據證人即鑑定人員 賴麗玉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甚詳(見警卷第12、13頁,99年度偵字第14208號卷第31及32頁),並有99年7月12日之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至19頁),足認扣案之物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