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95年度訴字第95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提解相對人甲○○費用2,900元合計25,29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