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8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基於轉讓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95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永和巷16之1號居住處,以將少許海洛因摻入香煙中,再將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交付予女友 賴曉葴 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至多10次轉讓少量海洛因予賴曉葴。嗣於同年9月4日22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17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15號刑事案卷(該案業於95年12月15日宣示判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公訴人於95年12月18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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