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告易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 律師被告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