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怡達鐵路承攬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又抵押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132號土地,面積133.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133號土地,面積1,6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137號土地,面積573.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800元;暨同段73建號建物(門牌嘉義縣○○鄉○○村○○路○○號),現值958,700元、74號建號、75建號建物(門牌嘉義縣○○鄉○○村○○路○○號),現值584,800元,有土地登記謄4份、建物謄本3份、嘉義縣財政稅務局97年7月21日嘉縣財稅財字第0970023358號函暨檢附之現值資料可證,是抵押物價值合計為19,256,630元〔計算式:4,700×(3.66+133.66)+7,800×(1,615+573.17)+958,700+584,800=19,256,63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