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郭天之 繼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