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徐瑞堂
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瑞堂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欠新臺
幣(下同)74,1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徐瑞堂
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將名下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
○○號土地及同段4之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
國102年7月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相對人徐**所有,相對人徐瑞堂於出賣系爭不動產時已積
欠債務而不為繳款之情形,顯見其資力已不敷支應債務,況
相對人徐瑞堂名下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其等移轉
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為此
,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請求相對人徐**應
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102年7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徐瑞堂所
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依照上開說明,民法第244條之
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之法
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
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