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三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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