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重行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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