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李錦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姍姍 、 王復元 、羽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