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1292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繆君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4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