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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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
上 訴 人  楊文井
       楊顏雪卿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間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並以確認界址
後土地面積減少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故
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2人不服土地面積減少
之公告現值計算,方為妥適。又上訴人2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後
述核定金額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金額:
㈠上訴人楊文井部分: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9,366元(計算式:即1344地號土地面積減少12.88㎡×公
 告現值5,700元/㎡×應有部分4/10=29,3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楊顏雪卿部分: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30元
 (計算式:即土地面積減少《1257地號0.88㎡+1260地號0.60
 ㎡》×公告現值18,800元/㎡×應有部分4/10=11,1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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