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備註欄之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1829號應更正為1892號),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6年度花簡字第494號、第591號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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